十堰网9月30日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文精神,从11月1日起,竹溪县将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现在的1100元/月上调至1250元/月,上调幅度高达13.6%,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这是自1995年正式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此次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在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期间,协商的月薪低于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修改此条款,给劳动者涨工资。
新标准从下月起实施,用人单位付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规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按应付差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将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县人社局:黄蕊 刘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