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8月2日讯(程勇):8月1日,笔者在丹江口市河长制办公室获悉,8月1日前夕,丹江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丹江口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丹办发〔2017〕30号),旨在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强化管理责任,完善考核体系。
考核对象为各镇(办、处、区)人民政府,考核重点为:河长制工作的组织机构、政策制度、河长履职、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河道水环境质量等方面内容。
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实施。采取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明查暗访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通过专项督查、巡查等进行。年终考核采取全要素考核,主要听取各地河长办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等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原则上每季度开展;年终考核时间安排在当年12月或次年1月。日常考核及通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设置附加分5分。
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对整体水质明显恶化或垃圾河、黑臭河大面积反弹的,在追究河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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