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1月20日讯:日前,竹山县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因恶意欠薪66万元,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竹山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8年,刘某在竹山县某镇注册成立了某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开始,刘某以公司经营不善,没钱支出工资为由,先后拖欠45名工人工资66万余元,工人们多次催要无果后,屡次到县、镇政府和人社、信访等部门投诉、上访。2015年7月,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劳动保障限期改令书》,要求刘某的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资,限改指令书到期后,刘某仍未按照要求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县人社局遂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审查后,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捕刘某。
2016年1月6日,竹山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经查实,刘某名下有豪车、有大型工程机械,完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鉴于其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已近两年,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县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