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8月12日讯(柏林):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公布了2015年湖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竹溪县属于第四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元调整为12.5元。本标准适用于竹溪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据悉,本次调整是继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