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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司法局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中调解安民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5日8:25 文章编辑:原野
十堰网
5
月
5
日讯(李耀武 胡远斌):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竹溪县司法局泉溪司法所把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作为改进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着力点,近日成功调处一起合同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0
年
1
月
1
日,泉溪镇成佳河村
6
组(以下简称甲方)将集体
300
亩荒山承包给肖某(以下简称乙方)种黄姜,承包期
20
年(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
日止),承包费
500
元
/
年。合同履行至
2014
年
1
月
1
日时,甲方认为承包费用过低,即以要种植经济林为由,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则要求甲方赔偿终止合同的损失,于是双方在终止合同上发生争议。村委会多次调解失败后,
2014
年
4
月
21
日,纠纷双方当事人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受理后,泉溪司法所牵头积极协调综治办等部门立即开始案前调查走访,收集相关证据。
今年
4
月
23
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进入调解。调解过程中乙方提出:一是合同签订的是
20
年,现在合同履行期限才
14
年,还有
6
年,甲方要求终止合同是违约的;二是年初刚种了
180
亩魔芋,终止合同会造成损失;三是甲方要对土地使用变更,没有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综上原因,乙方要求甲方要给予乙方
15
万
5
千元经济赔偿。甲方则认为,此前签订的合同承包费过低,显失公平,所以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赔偿条件,并提出将承包价涨至
100
元
/
亩,否则就解除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情绪异常激动,矛盾一触即发。为避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更大的伤害,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离开,分别作思想工作,并将《合同法》的条文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说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给当事人分析对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求当事人换位思考,希望双方都高姿态处理问题。经过长达两小时的情绪疏导,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同意司法所提出的甲方免费延长
6
年合同期限作为因种植经济林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补偿,六年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的建议,至此,乙方与成佳河村
6
组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圆满结束,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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