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5月14日讯(张红兵):近日,郧西县一消费者才更换的洗衣机电机又坏了,要求商家保修,遭致拒绝,投诉到郧西县工商局,郧县工商局运用新《消法》成功调解,责成商家进行保修。
5月5日,消费者兰先生云林到该县工商局投诉,称自己2012年5在城区一电子城购某品牌洗衣机一台, 2014年3月洗衣机的电机坏了,电子城售后服务人员告诉他保修超过6个月不包修,他就自己出130元换了个新电机,可使用了一个多月又坏了,5月4日售后服务人员告诉他还是电机坏了,这次换电机150元,让他个人出一半75元,以后还是不包修,他认为售后服务部说的没有道理,请求工商部门解决。
接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及时到电子城售后服务部进行调查核实,并着手组织进行调解。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认定电机属于耐用商品,同时根据“三包”规定自更换新电机之日起电机仍然有六个月的保修期。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下,电子城售后服务部同意免费为兰先生更换了电机,为兰先生出具了写明更换电机日期的发票并承诺按规定进行保修,双方达成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