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4月9日讯:日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政府首次发布《关于禁止采挖、销售竹笋的公告》。
《公告》规定,从2014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做到“四个禁止”。即:禁止采挖竹笋;禁止利用竹笋加工笋干;禁止收购、运输竹笋和笋干;禁止竹笋和笋干进入市场销售。
《公告》要求,一是各乡(镇)、各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迅速将本通知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张贴传达至村、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禁笋期间,要组织专班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竹笋资源进行巡护,凡发现乱采乱挖竹笋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和制止;二是县林业、工商、森林公安等部门要组织执法队伍进入林区、市场巡查,坚决制止非法采挖竹笋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竹笋的网点。各林业工作站和森林公安派出所要组织力量在辖区内开展“护笋养竹”宣传和专项整治活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联合乡镇工商管理部门对竹林产区及集贸市场进行巡逻检查,凡发现滥采乱挖和非法贩卖销售竹笋的,一律没收;各木材检查站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检查,凡发现非法运输竹笋的车辆一律扣留并没收竹笋;三是凡在禁笋期间采挖竹笋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李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