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4月11日讯:竹山县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竹林资源,推进生态竹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每年4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无证采挖、加工、经营竹笋。
对无证乱采滥挖竹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行为,补种采挖株数1至3倍的竹子,并处毁坏竹笋价值1至5倍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竹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证经营的竹笋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无证运输竹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运输的竹笋,并处所运输竹笋价值30%以下的罚款;对无证乱采滥挖、加工、经营、运输竹笋,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程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