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11月6日讯:“想不到这么一个小疏忽居然就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后一定要多加注意!”11月3日,收到处罚决定告知书时,竹溪县新洲乡加油站负责人后悔不迭,因为不亮照经营,该加油站将被处以3500元罚款。
8月上旬,新洲乡工商所工作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在已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未亮照经营。工商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教育和劝导,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但在整改期限过了以后,工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依然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亮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新洲工商所对此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加油站依法处以3500元罚款。
工商管理部门提醒: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公司法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均应将营业执照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敦促、监督“亮照”的职责。经营户亮不亮照,似乎对经营户自身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损害了其知情权。经营户不“亮照”,消费者便无从得知经营户的姓名、经营范围等信息,从而加大了消费者安全消费、优质消费的风险,增加了产生消费纠纷的可能性。(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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