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9月23日讯(罗立政):9月22日,从竹溪县民政局获悉,为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偏低问题,竹溪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12〕4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精神,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9月16日下发文件,决定对该县有关社会救助标准予以调整。这是竹溪县生活困难人的福音。
具体调整的对象及标准是: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50元。城镇低收入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其中:财政拨付2100元、新农合补助6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返还电费60元、基础养老金和福利生产创收88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其中:财政拨付1600元,基础养老金、新农合补助、衣被救济、返还电费、惠农补贴和责任土地、自留地创收1000元)。 以上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切实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政策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