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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出台政策设立全民专项扶持资金促就业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8:13 文章编辑:原野
    十堰网11月12日讯(黄蕊):近日,竹溪县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出台《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本年度起,五年内全县新增创业主体2500个,创业示范(孵化)基地5个,创业担保贷款突破1.5亿元,征集整理创业项目300个,创业培训3000人次,培训劳动者15000人次,创业带动就业10000人,积极争创具有活力的创业型城镇。同时,提出设立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县政府从2013年起每年筹集专项资金400万元,主要用于贷款贴息、融资奖励、创业工作宣传、创业基地建设等政策扶持。
    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意见》规定,放宽创业的市场准入、登记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经营者可申请试营业。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经营场所和冠名等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实施重点人员重点扶持政策。对享受城镇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的,根据其创业后收入水平,将分别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6个月。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实行设立登记零收费(以下各创业主体均同等享受)。
    对具有本县户籍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符合租赁条件的经营场地初次开展创业活动的,其创业组织可享受每年不超过24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每月补贴100元。毕业后两年内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县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其中高校应届毕业生2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县人社部门在企事业单位授牌确认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每人每月500元的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的场租费用。
    对军队退役士兵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的,比照失业人员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对在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创业的,根据其创业后收入水平,将分别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6个月。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各种登记费和年检费。对返乡回归创业者,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比照失业人员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创办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通过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在本县内创办经济实体或领办农业产业化基地。在创业期间,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青年创业、妇女创业有关优惠政策;个人引进项目或资金且在县内实施或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创办的经济实体当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并吸纳10人以上就业的由县财政按实际纳税额的3%予以奖励;对领办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由县财政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多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经营满半年以上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给予不超过3年并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乡劳动者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除外);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购买农机具的,按照年度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意见》要求,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小额贷款额度。
    凡在竹溪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财政、经办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中心)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放贷款。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中心将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定为200万元,以上贷款限额所需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财政、银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中心返还创业人员预先垫付的贷款利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一年一返制度,其他类型企业实行一季一返制度,降低贷款人的融资成本。县人行、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一批信用社区,并颁发信用社区标牌,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实行资产抵押担保、有稳定收入人员信用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使更多创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扶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兴建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等各类创业基地,各类创业基地经人社等部门认定,达到标准的,由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命名授牌,县财政从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主办方适当的补贴。对兴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县有关部门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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