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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大幅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7日6:23 文章编辑:吕正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6月17日讯(谌德贵 李富君):笔者从竹山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竹山县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患者待遇将得到大幅提高。
      一方面竹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同时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在竹山县城镇居住的居民(本县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外地户籍长期居住本县城镇的人员),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均可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建立可选择筹资标准。为减轻参保城镇居民缴费负担,鼓励居民早参保、连续参保,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参保城镇居民可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下列两档次之一的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第一档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9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90元。三是提高待遇保障水平。调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相应待遇。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不包括城关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80%,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关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5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0%。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相应待遇。符合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不包括城关镇卫生院)住院的报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关镇卫生院)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按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缴费,享受第二档次待遇。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四是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连续缴费参保满3年后,继续连续缴费每满1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连续缴费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满10年后,提高20%;满15年及以上的,提高30%。五是将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将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选择第一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平产补助3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补助400元;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政策实施后,将大大减轻参保患者负担,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