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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医院里输液 15年后查出患丙肝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1日7:39 文章编辑:吕正
 患者状告医院一审判赔3万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6月11日讯(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陈仲): 因怀疑十多年前自己输液感染丙肝,并导致肝硬化,患者张强(化名)状告医院,一审尽管胜诉但仅获赔3万多元与40多万的诉讼标的差距甚远,张强提出上诉。昨日,市中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医患纠纷案。
    张强于1992年至1993年期间,因鼻腔肿瘤在外地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回到市内某医院(人民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在康复治疗期间,医院从十堰康复医院购买了单细胞液输入张强体内。
    2007年,张强出现双腿浮肿、四肢无力、口鼻腔无故出血等症状,经医院(市人民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肝硬化。2008年底,张强认为,该医院在1992年至1993年间为他输液时,未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有关规定操作,采用了不合格的血液制品,导致自己输入后感染丙肝病毒,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遂状告该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8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医院提出,张强出院15年后于2007年检查患丙肝及肝硬化,没有证据证明是在15年前在该院治疗期间因输血而感染,也没有证据证明15年前来院就诊之前没有患丙肝,更没有证据证明出院后的这15年里没有其他途径感染。
    医院还申请对其是否有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但湖北同济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材料中输血的事实不清,难以鉴定。
    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992年人民医院在为张强治疗癌症期间从十堰市康复医院购买了单细胞液(红色液体)输入张强体内,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输入单细胞液时作出过丙肝病毒的检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该医院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随后根据一份由郧阳医学院法医鉴定所对张强后期治疗费用的鉴定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张强后期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分别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将择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