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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实施“五个明确” 健全纪检监察信访问责机制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5月5日6:1 文章编辑:吕正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5月5日讯(向涛):为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日前,房县纪委出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问责制度》,凸显“五个明确”,进一步健全了纪检监察信访问责机制。
 
    明确管理机制。县纪委对全县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问责化管理,其中,县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全县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县纪委信访室对全县的信访工作负具体的指导责任;各乡镇(场)纪委、各派出纪工委、县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从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由分级归口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应的信访工作承担责任,包括各乡镇、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组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
 
    明确问责方式。县纪委规定了信访问责的5种方式,即:责令作出检讨;单位内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给予党政纪处分;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
 
    明确问责情形。县纪委规定,对职权管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做信访“双向回告”等4种情形,责令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检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认真、不及时办理而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若因工作办理不力而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明确责任追究。对问责对象作出检讨、单位内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在一定的范围内直接组织实施;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的,经县纪委审批后记入责任人的档案;需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