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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法院九条措施规范立案工作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4月12日6:17 文章编辑:吕正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4月12日讯(耿明军):今年以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从九个方面入手规范立案工作。
 
    1、负责审查立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案方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和新出台的案由,提高审查案件立案水平,正确把握每个案件的立案案由,做到规范统一。
 
    2、诉状应予规范。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标题,即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列原告和被告,原、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原、被告是法人和其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4)事实根据和理由,主要对侵犯其合法权益问题叙述清楚。(5)写上起诉人姓名及年月日,盖上手印和签名。
 
    3、负责审查立案的工作人员对起诉来的案件,不仅要审查起诉状,而且要求原告要提供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足以证明原、被告方身份的材料,原告要提供确切、详尽的被告人住所,经常居所地,对不符合格式规定要求和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原告补正,不得草率立案。
 
    4、审查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告知其提交诉讼的事实证据的原件,原告不提交证据的,均要告知其补交证据后方可立案,对不符起诉条件的,要做好释明工作,仍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5、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审查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发放有关诉讼文书,提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据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诉讼当事人不必要损失。
 
    6、离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对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不应由其他部门出具,正确把握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做好案件的定位。
 
    7、立案审查人员必须核对起诉状的日期和实际起诉的日期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日期不一致的,应告知原告予以更改,并盖上手印。这样法院才能有充足的时间审查起诉,不致于在时间上造成审查期限违反程序规定。
 
    8、立案审查人员对申请执行案件应注意审查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和履行届满期限,要求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材料,如身份证明(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齐备才能立案。
 
    9、立案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对诉讼费减、免、缓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对发现违规收费,由院纪检组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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