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首页 >> 新闻中心 >> 县市区新闻 >> 正文
春节期间郧县交警大队严管交警“自家车”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2月9日7:50 文章编辑:秦安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2月9日讯(王贤军):春节期间,郧县交警大队为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警用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将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及驾驶人员的教育、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坚持学习教育制度。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警用车辆驾驶人员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警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开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闯红灯、不争道抢行、不超速,不开英雄车、赌气车、特权车,做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的模范、做安全行车的模范。同时,要将警车驾驶人的遵法守纪情况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切实提高其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严格实行警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除巡逻、执勤用车外,出车在本县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离开本县由大队分管领导批准。驾驶人员出车随身携带出车审批单以备检查。严格落实双休日、节假日封车制度,动车必须经带班领导同意。大队分管纪检、督察的领导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警用车辆的督察管理力度,督察情况及时通报;对封不住车的单位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严格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各部门警用车辆都要按照单位内部施划的停车区域及固定车位规范停放。因出差等原因夜间不能返回单位的,驾驶人或使用人须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将车辆擅自停放在外过夜;严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门前。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发生损坏、失窃的,由使用人全额赔偿。
     四、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交通事故报备制度。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县局警务督察大队通报。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交通事故,大队将会同警务督察部门派员赶赴现场,重点对执行“五条禁令”进行现场督察。隐瞒不报的,后果一律由驾驶人及所在部门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各股室、中队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坚持队伍、业务、内部管理一起抓;严格落实“谁开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制度,驾驶员有事外出必须向领导请假同意。对不经批准出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发生问题,以及引发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自负的同时,对正式民警、职工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堰新闻频道版权与免责声明: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版权所有,所刊稿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