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6月9日讯(刘先超)近年来,竹山县法院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增进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沟通了解,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社会资源,努力营造尊重法律、信赖司法的社会大环境,进一步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有力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增进与党委的互动,提升领导机关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及时、主动地向县委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邀请县委领导出席法院重大活动和会议,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对涉及公共利益、国计民生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征求党委的意见,寻求党委的支持;通过向县委办报送简报、向县委信息科报送信息、为县委领导赠订《人民法院报》等渠道,让县委领导及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县委的“参谋”,以实际行动赢得县委的重视和认同。
——增进与媒体的互动,扩大司法社会影响。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邀请媒体来院采编稿件,积极为媒体监督和新闻采访提供素材,并在车辆、人员上提供便利条件;密切与新闻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新闻部门的工作动态和关注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上报、上刊工作;定期邀请县媒体资深记者来院授课,提高法院专兼职宣传员的写作技能。
——增进与人大政协的互动,自觉接受监督。成立与县人大、县政协进行联系的常设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保持联络的经常性;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动征求代表委员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积极整改落实和反馈;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工作、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和现场监督执行活动,提高接受监督的效果;法院工作报告在定稿前主动提交县人大和县政协征求意见,提高向人代会报告工作的质量。
——增进与检察机关的互动,提高审判质量。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拟判无罪等案件,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无误;与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起刑点等方面认识不一致时,在庭前或宣判前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减少分歧,准确打击犯罪;建立法官和检察官沟通交流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法官、检察官业务研讨会,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实现互促互进。
——增进与律师之间的互动,提升司法和谐效果。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阅卷权、发言权等各项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每年召开一次法官、律师座谈会,共同探讨构建和谐诉讼秩序的对策,搭建法官、律师“对话”平台;加强与律师的协调配合,借助律师熟悉法律规定、了解事实真相、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共同做好对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增进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促进司法在社会中的多点渗透。开展送法进农户、社区、机关、企业、校园的“法律五进”活动,以上法制课、举办法律咨询现场会、巡回就地办案、办法制宣传栏、发放便民联系卡等形式,加强司法与民众的沟通与了解,逐步树立和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以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街头接访、带案回访等形式,畅通民意表达和采集渠道,及时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让广大法官在体验生活中亲身感受群众的疾苦和心声。
——增进与社会组织的互动,集聚化解矛盾的社会合力。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借助民调、综治、工会、妇联等各种组织力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对民调组织的指导力度,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日常指导和联络沟通,不断提高民调组织处理纠纷的能力;将法官、司法员、调解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册,发放至各调解员,方便相互之间联系沟通,实现三方工作信息互通共享。
——增进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促进官民和谐。在每年年初由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带队,深入各行政机关走访座谈,通过“问计纳谏”,不断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应邀为行政执法人员授课、指导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参加行政败诉案件评析会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机关的指导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针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和制度层面上有效预防矛盾隐患;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主动与信访案件当事人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借助乡镇政府情况熟、信息灵的优势作用化解信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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