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6月16日讯 据《十堰日报》报道(记者李平 通讯员余敬海 何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正县级)刘卫东受贿129.929万元、港币5万元,其妻申少军受贿12万元。记者昨日从房县人民法院获悉,两人日前被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3年。
送钱批地快,来者不拒
刘卫东在任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6年间,主管土地储备中心、市场管理中心、土地测量队工作,任职期间受贿40多次。行贿人均为房地产老板,少则5000元,多则20万元,来者不拒,甚至伸手索要。 市某房地产公司请刘卫东帮忙置换朝阳路一宗土地及催办“东方明珠”项目二期用地手续,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经理李某在刘卫东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该公司催办二期用地手续,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李某将5万元现金装到一个茶叶盒里送到刘卫东家中,其妻申少军收下后将钱转交给了刘卫东。 2003年下半年,市某房地产公司定向开发某学院公寓,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该公司经理杨某在刘卫东办公室送给其6万元现金,刘卫东予以收受,并给分管科室打招呼要求尽快办理用地手续。 2002年至2007年期间,两家公司在争抢一块8亩多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发生纠纷。在解决此纠纷的过程中,其中一家公司多次找到刘卫东帮忙做工作,2007年初,这家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该公司负责人黄某送给刘卫东5万元现金以示感谢。 2004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竞得重庆路扩建工程,为办理拆迁、工程管理、工程审计等事宜,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多次找到刘卫东请其帮忙协调。同年11月的一天,刘卫东到重庆路查看现场,李某在返回途中送给其一本存有20万元现金的银行存折。 刘卫东收受贿赂后,一部分用于个人开销,一部分借贷给房地产公司搞房产开发。
“探病”“借款” “女儿上学”,索贿受贿形式多样
记者从刘案的判决书中了解到,刘卫东索贿受贿形式多样,“借款”、“探病”、“女儿上学”,一些房地产老板挖空心思借机贿赂。 2003年,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江苏路与北京路交会处一宗土地使用权。2005年8月的一天,刘卫东介绍其妻舅欲从该公司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建某石油公司驻十堰办事处,未获得同意,为了维持关系,该公司经理董某以“探病”的名义送刘卫东8万元现金。 2004年9月,被告人刘卫东、申少军的女儿考上研究生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刘某宴请他们。饭后,刘某以祝贺其女儿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申少军2万元现金,借机感谢刘卫东在“老街的理想”项目中的关照。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某房地产公司为催办“渔郡”项目的用地手续,经理石某送给其5万元港币。 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一年间,刘卫东以有急事要用钱为由,向房地产老板辛某索要4万元,将此款投资到三堰一家酒店;向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吴某“借款”3万元,吴某不敢得罪,随即悉数付给。 2007年上半年,刘卫东家装修,申少军让某房地产公司帮忙安装水电,同时交给该公司经理肖某4万余元的建材发票要求报销。同年9月的一天,肖某将4万元报销款连同申少军要求报销的建材发票交给刘卫东。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刘卫东让房地产老板毛某在酒店多次为其餐费“埋单”,共计1.929万元。
大肆受贿,贪官夫妇一审获刑
今年58岁的刘卫东,去年10月8日涉嫌受贿罪被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其妻申少军,今年55岁,去年7月4日涉嫌受贿罪被市检察院决定逮捕,12月2日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今年4月14日房县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刘卫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受贿人民币129.929万元、港币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申少军利用丈夫刘卫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刘卫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中有房地产老板送的人情费、拜年费、住院看望费等,不应视作受贿款而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认为,因为行贿人均为刘卫东这一特定职业权限的被管理者,主观上有想利用刘卫东手中的职务、权力,为己谋利的意图,以各种形式的名义和借口行贿,刘卫东心中明知却欣然收受且未退还,属于受贿行为。 法院认为,刘卫东、申少军夫妇多年来在共同收受贿赂过程中,刘卫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申少军依附于刘卫东的职务,收受贿赂,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刘卫东、申少军是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交代了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二人认罪态度较好,退清了全部涉案款,有悔罪表现,鉴于其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刘卫东从轻处罚,对申少军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判决: 刘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10万元。 申少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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