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入微机后台管理系统更改购物卡 超市张某夫妇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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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4月24日8:6 文章编辑:青山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4月24日讯(特约记者耿明军通讯员吴  琼):十堰市一超市夫妇员工利用电脑侵入该超市后台管理系统通过更改超市购物卡金额窃取钱财,4月17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原系十堰市京华超市有限公司信息部员工,2004年11月被调至十堰市京华超市物流中心工作(属于超市信息部外派员工)。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从十堰市“京华”超市有限公司物流中心电脑侵入该超市后台管理系统,发现其通过电脑技术手段可更改超市财务部门的购物卡金额,遂与妻子被告人刘某商量通过更改超市购物卡金额窃取钱财。10月7日,被告人张某请人到十堰市京华超市有限公司财务部购得20张金额均为50元的超市VIP购物卡。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京华”超市物流中心办公室电脑上将此20张购物卡金额分别窜改成2000元(15张)和3000元(5张),共计金额达45000元。后被告人刘某让其姐将该卡变卖,10月15日,其姐出面与收购烟酒的高某等人联系卖卡事宜,、其姐在“京华”超市连锁店用其中的两张卡购得3560元的软盒“中华”等香烟以向高某等人证明,将剩余的金额为41440元的购物卡以32300元卖给高某等人,其姐将该款和所购烟交给被告人刘某。后高某等人持卡到“京华”超市购物时,超市发现该异常情况,遂以32300元购回其所持购物卡,并于2008年10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某见事发于2008年10月18日将32000元赃款及一张说明情况的纸条用报纸包后送到京华白浪超市十六店,请一马路清洁工送到店内烟柜营业员手中,该营业员将纸包一直放在店内柜子里。破案后,公安机关将32300元款及赃物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产,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虽均为京华超市员工,但二人并不具有管理、保管该单位购物卡职责,而是利用工作便利,以盗改超市购物卡金额的方法侵吞单位财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盗窃过程中,首起犯意,并盗改购物卡金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卖卡,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没有给受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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