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1月16日讯(特约记者耿明军通讯员张相俊):一农民以危险方法在十堰市城区大街连连刺伤12人。2009年1月15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泽洪,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郧县安阳镇龙门堂村3组6号。
2008年9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泽洪沿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行至五堰东风汽车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楼下学府园商店,趁店主李波不备拿走两根麻花边跑边吃,李波发现后追上抓住李泽洪衣领将其拉回问其要钱,李称没有钱,双方发生撕扯,李波将李泽洪推倒后打了数拳,李泽洪逃跑至万里鞋城门口樊爱华的水果摊前,拿水果吃并拿走一把水果刀就跑,樊爱华见状追赶,李泽洪往六堰方向逃离,因听周围行人议论其是杀人犯,遂起报复之心,其沿人民路人行道往六堰方向边跑边用刀刺行人,先后将行人陈娟、彭萍、张良山、方天珍、凌国玉、张富贵、王桂明、柯慧、王磊、田丁、江义雄、冷启介等十二人刺伤,后在堰丰宾馆楼下欲自杀,用刀将自己腹部刺两刀后将刀扔掉。11时45分,被告人李泽洪在六堰寿康永乐1+1超市门前被民警抓获并送医院抢救。
十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蔡某、王某出具鉴定书,认定方某、凌某损伤程度属轻伤;陈某、彭某、张某、张某、王某、柯某、王某、田某、江某、冷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泽洪符合①急性应激反应;②酒依赖的诊断标准,作案当时在受到巨大的心理创伤下,出现意识模糊,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判定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泽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2人轻伤,10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泽洪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处被告人李泽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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